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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黑恶势力原四川省阆中人大副主任黄凤林违法犯罪没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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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名举报信 一、举报人信息 举报人:何大才身份证号: 512930197006230693 ,联系电话: 13031159592 ,现旅居地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市,邮箱:he.dacai@hotmail.com。   二、被举报人信息 被举报人:黄凤林,曾任职务: 1. 阆中市水观镇党委书记, 2. 阆中市金垭镇党委书记, 3. 阆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处级领导干部);退休时间: 2016 年底,实际控制经营:阆中市失能老人养护中心、春风茶楼等实体。 这是黄凤林当年,2014年7月,在阆中市花果山养老院偏僻角落里与我发生纠纷时相似现场照片,从他的神态和情绪状态,能直观反映出当时他对待我的态度与场景。此事涉及我个人切身利益,并非无端议论,仅为客观还原我所经历的真实情况。 三、举报事实与证据 1. 黄凤林身为领导干部,长期威胁恐吓、欺压百姓 2014 年 7 月,黄凤林利用职务影响力,对我进行威胁、恐吓,胁迫我签订不合理协议,并当众扬言: “ 只要不打死,我负责 ” 、 “ 我就错关你 3 到 5 年,你又能把我怎样? ” ,语言嚣张、手段恶劣,属于典型的黑恶作风、欺压群众。 2. 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开办春风茶楼 黄凤林在担任水观镇党委书记、金垭镇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公务员法》及干部纪律,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经营春风茶楼。 我本人于 2010 年 11 月被人强行带至该茶楼,此事当地群众众所周知。 3. 2016 年底退休后立即违规办企业,官方报道即为铁证 根据四川省官方网站 2020 年 5 月 18 日公开报道证实:黄凤林 2016 年底退休后,立即创办阆中市失能老人养护中心。依据《公务员法》第 107 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退休 3 年内,禁止在原管辖地区从事与原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黄凤林退休即开办养老机构,属于严重违纪违规、权力变现、期权腐败。 4. 对我非法关押近 4 年,并敲诈勒索 20000 元 黄凤林伙同他人,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长达近 4 年,并以此胁迫,敲诈勒索我人民币 20000 元。 事后顺庆区司法局以 “ 村委会申请 ” 为借口推卸责任,但村委会无任何权限启动限制人身自由的鉴定与措施,明显属于包庇、违规、违法。 5. 讲不过道理就使用流氓手段,反复抓放、打击报复 黄凤林自知理亏、讲不过道理,公然宣称: “ 你...

控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推诿不作为(呈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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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推诿不作为(呈最高人民检察院) 本人就(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37 号案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实名控告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长期推诿扯皮、不作为、拒不履行法定法律监督职责,多次规避案件核心问题,导致本人二十余年申诉无门,具体事实及诉求如下: 2002年,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作出佛检民行***(2002)37 号文书,该文书仅为半页A4纸,盖有相关印章,而该文书可能在本人被绑架过程中,被相关人员故意销毁;2019年,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佛检民行不立字(2002)38 号《不立案通知书》;本人一直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2026年被转至该院,现却以“超过监督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述三次处理,本质是刻意回避案件实体不公、推诿自身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完全无视当事人二十余年的合法申诉诉求。 无论是2019年作出不立案决定,还是2026年不予受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均未对该案原审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存在司法枉法等核心实体问题,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和核查,仅以“超期”为挡箭牌,一味规避自身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法律监督机关应尽的义务,属于典型的程序不作为、责任甩锅行为。 该案自2002年审结至今,历经二十余年,本人始终坚守合法申诉、理性维权的底线,从未放弃寻求司法公正,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刻意回避案件实体问题,仅以“时效”为借口敷衍塞责、推诿甩锅,对本人的合法权益漠不关心、置之不理。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面对司法机关的推诿不作为,我深感无可奈何、申诉无门,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主持公道。说实话,我也深知,这份控告材料写得再多、再恳切,也许人家看都不看,最终还是收到一句万能回复,可我仍不愿放弃这最后一丝希望。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行为,不仅未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更严重违背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也让当事人对地方司法机关彻底失去信任。 本人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对本案立案审查、提级督办,不要再将材料转回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避免再次出现推诿、敷衍、回避实体问题的情况。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对(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37 号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全面、公正复查,还老百姓一个真正的公平正义。

何大才2026年3月2日回复南充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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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南充市司法局: 贵局   2026   年   3   月   2   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补充材料通知书》已收悉。 本人现长期旅居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客观上无法回国前往阆中市相关部门及双龙场社区居委会开具证明,此为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针对本次投诉所涉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执业、与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岳建民串通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核心事实,本人已向南充市纪检委、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全套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线索附后。 上述材料已完整载明本案所涉司法鉴定委托违规、鉴定意见虚假、鉴定结论被用于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部事实,及可核查的书证、物证、证人、行程等关键证据线索,足以充分证明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的违法违规执业事实。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司法鉴定委托书、案卷材料、鉴定机构与岳建民串通的相关线索等,均由贵局监管范围内的被投诉方及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持有,依法应由贵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主动向相关单位调取案卷、核查全部事实,无需本人另行补充材料。 请贵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开展实质性调查,并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本人。若贵局无视客观事实,以任何理由将本人投诉按 “ 放弃投诉 ”   处理,本人将直接向四川省司法厅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贵局履职不作为问题。 附件:关于岳建民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及串通司法鉴定机构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全套) 投诉人:何大才 2026   年   3   月 2   日

一个中国劳工的25年讨薪血泪史:从广东南海工厂到各级法院,证据确凿却诉求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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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书 ‌ (民事、行政、刑事) 点击链接证据附件包含2万元收条与被精神病期间医保平台截屏   ‌ 控告人 ‌ (以下简称 “ 控告人 ” ) ‌ 姓名 ‌ :何大才(曾用名:冯少波), ‌ 性别 ‌ :男, ‌ 年龄 ‌ : 56 岁, ‌ 民族 ‌ :汉, ‌ 身份证号 ‌ : 512930197006230693 (原身份证号: 512930700623183 、 512930197306241837 ), ‌ 住址 ‌ :现被登记户口地址:四川省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双龙村,常在北京市租房居住, ‌ 联系电话 ‌ : 13031159592 (微信同号)。 ‌ 补充信息 ‌ :最近广东省暂住证号:佛 065472009004136 ,原户口地址:四川省阆中市柏垭镇田公乡三河村八组。 ‌ 被控告人 ‌ (以下简称 “ 被控告人 ” ): 1 、 ‌ 被控告人 ‌ :广东省检察院,单位名称:广东省检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 6 号,法定代表人:冯键,职务:检察长; 2 、 ‌ 被控告人 ‌ :广东省高级法院,单位名称:广东省高级法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 9 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职务:院长; 3 、 ‌ 被控告人 ‌ :四川省政府,单位名称:四川省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督院路 30 号,法定代表人:施小琳,职务:省长; 4 、被控告人 ‌ :广东省政府,单位名称:广东省政府,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 305 号,法定代表人:孟凡利,职务:省长。 ‌ 案由 ‌ :渎职犯罪,危害社会。 ‌ 一、控告请求 : ‌ 1 、依法撤销 “ 南海市联窖广大塑胶五金厂劳动合同协议书 ” ; 2 、依法撤销 “ 偏执精神障碍 ” 强制治疗决定; 3 、依法撤销被控告人故意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及决定,包括但不限于:阆公 ( 治 ) 行罚决字 (2019)152 号、佛检民行不立字( 2002 ) 38 号、佛检 *** ( 2002 ) 37 号、阆拘解字 0304 号拘留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决定、阆看释字[ 2010 ] 273 号刑事拘留释放决定、阆公(七)决( 2009 )第 246 号拘留决定、阆拘解字( 2014 )第 0304 号拘留释放决定、粤府行复〔 2009 〕 87 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佛府行复( 2009 ) 1 号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