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6

举报黑恶势力原四川省阆中人大副主任黄凤林违法犯罪没人管

 实名举报信

一、举报人信息

举报人:何大才身份证号:512930197006230693,联系电话:13031159592,现旅居地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万象市,邮箱:he.dacai@hotmail.com。

 

二、被举报人信息

被举报人:黄凤林,曾任职务:1.阆中市水观镇党委书记,2.阆中市金垭镇党委书记,3.阆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处级领导干部);退休时间:2016年底,实际控制经营:阆中市失能老人养护中心、春风茶楼等实体。

这是黄凤林当年,2014年7月,在阆中市花果山养老院偏僻角落里与我发生纠纷时相似现场照片,从他的神态和情绪状态,能直观反映出当时他对待我的态度与场景。此事涉及我个人切身利益,并非无端议论,仅为客观还原我所经历的真实情况。

三、举报事实与证据

1. 黄凤林身为领导干部,长期威胁恐吓、欺压百姓

2014年7月,黄凤林利用职务影响力,对我进行威胁、恐吓,胁迫我签订不合理协议,并当众扬言:“只要不打死,我负责”、“我就错关你3到5年,你又能把我怎样?”,语言嚣张、手段恶劣,属于典型的黑恶作风、欺压群众。

2. 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开办春风茶楼

黄凤林在担任水观镇党委书记、金垭镇党委书记期间,违反《公务员法》及干部纪律,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经营春风茶楼。

我本人于2010年11月被人强行带至该茶楼,此事当地群众众所周知。

3. 2016年底退休后立即违规办企业,官方报道即为铁证

根据四川省官方网站2020年5月18日公开报道证实:黄凤林2016年底退休后,立即创办阆中市失能老人养护中心。依据《公务员法》第107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退休3年内,禁止在原管辖地区从事与原职权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黄凤林退休即开办养老机构,属于严重违纪违规、权力变现、期权腐败。

4. 对我非法关押近4年,并敲诈勒索20000元

黄凤林伙同他人,非法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长达近4年,并以此胁迫,敲诈勒索我人民币20000元。

事后顺庆区司法局以“村委会申请”为借口推卸责任,但村委会无任何权限启动限制人身自由的鉴定与措施,明显属于包庇、违规、违法。

5. 讲不过道理就使用流氓手段,反复抓放、打击报复

黄凤林自知理亏、讲不过道理,公然宣称:“你是专家级别,讲不过你,我就整你。”长期对我抓了放、放了抓,循环折磨、打击报复举报人,完全无视国家法律。

6. 我多年依法信访举报,均被保护伞压案不查

我从2014年至今,多次通过国家信访局等正规渠道实名举报,均有网页截屏为证,但问题长期无人查处、无人答复,足以证明黄凤林在阆中、南充一带形成关系网与保护伞。

 

四、举报请求

1. 严肃查处黄凤林威胁恐吓、胁迫签协议、欺压百姓的违纪违法问题;

2. 严肃查处黄凤林在职违规经商、退休后违规开办养老院等严重违纪问题;

3. 依法查处黄凤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20000元的违法犯罪行为;

4. 深挖彻查为黄凤林充当保护伞、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的相关责任人;

5. 责令退还被敲诈的20000元,赔偿我的人身、精神损失,还我公道与人身安全。

 

五、本人承诺

以上举报内容全部属实,无捏造、无诬告、无陷害,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因本地存在保护伞,特请求上级机关提级办理,绝不转回阆中市、南充市本地处理。

 

举报人(签字):何大才

日期:2026年2月15日


点击链接:媒体盛赞四川省阆中市“最美老干部”,谁曾见其当年胁迫逼签劣迹

2014年7月举报黄凤林至今无人查截屏
这是黄凤林当年,2014年7月,在阆中市花果山养老院偏僻角落里与我发生纠纷时相似现场照片,从他的神态和情绪状态,能直观反映出当时他对待我的态度与场景。此事涉及我个人切身利益,并非无端议论,仅为客观还原我所经历的真实情况。(该图模拟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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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4

控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推诿不作为(呈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推诿不作为(呈最高人民检察院)

本人就(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37 号案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实名控告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长期推诿扯皮、不作为、拒不履行法定法律监督职责,多次规避案件核心问题,导致本人二十余年申诉无门,具体事实及诉求如下:

2002年,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作出佛检民行***(2002)37 号文书,该文书仅为半页A4纸,盖有相关印章,而该文书可能在本人被绑架过程中,被相关人员故意销毁;2019年,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佛检民行不立字(2002)38 号《不立案通知书》;本人一直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2026年被转至该院,现却以“超过监督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述三次处理,本质是刻意回避案件实体不公、推诿自身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完全无视当事人二十余年的合法申诉诉求。

无论是2019年作出不立案决定,还是2026年不予受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均未对该案原审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存在司法枉法等核心实体问题,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和核查,仅以“超期”为挡箭牌,一味规避自身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法律监督机关应尽的义务,属于典型的程序不作为、责任甩锅行为。

该案自2002年审结至今,历经二十余年,本人始终坚守合法申诉、理性维权的底线,从未放弃寻求司法公正,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刻意回避案件实体问题,仅以“时效”为借口敷衍塞责、推诿甩锅,对本人的合法权益漠不关心、置之不理。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面对司法机关的推诿不作为,我深感无可奈何、申诉无门,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主持公道。说实话,我也深知,这份控告材料写得再多、再恳切,也许人家看都不看,最终还是收到一句万能回复,可我仍不愿放弃这最后一丝希望。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行为,不仅未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更严重违背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也让当事人对地方司法机关彻底失去信任。

本人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对本案立案审查、提级督办,不要再将材料转回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避免再次出现推诿、敷衍、回避实体问题的情况。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对(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37 号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全面、公正复查,还老百姓一个真正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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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大才2026年3月2日回复南充市司法局

 尊敬的南充市司法局:

贵局 2026 年 3 月 2 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补充材料通知书》已收悉。

本人现长期旅居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客观上无法回国前往阆中市相关部门及双龙场社区居委会开具证明,此为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针对本次投诉所涉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执业、与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岳建民串通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核心事实,本人已向南充市纪检委、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全套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线索附后。

上述材料已完整载明本案所涉司法鉴定委托违规、鉴定意见虚假、鉴定结论被用于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部事实,及可核查的书证、物证、证人、行程等关键证据线索,足以充分证明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的违法违规执业事实。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案所涉司法鉴定委托书、案卷材料、鉴定机构与岳建民串通的相关线索等,均由贵局监管范围内的被投诉方及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持有,依法应由贵局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主动向相关单位调取案卷、核查全部事实,无需本人另行补充材料。

请贵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本案开展实质性调查,并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达本人。若贵局无视客观事实,以任何理由将本人投诉按“放弃投诉” 处理,本人将直接向四川省司法厅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贵局履职不作为问题。

附件:关于岳建民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及串通司法鉴定机构违法犯罪的举报材料(全套)

投诉人:何大才

2026 年 3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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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1

一个中国劳工的25年讨薪血泪史:从广东南海工厂到各级法院,证据确凿却诉求无门


控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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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刑事)点击链接证据附件包含2万元收条与被精神病期间医保平台截屏 

‌控告人‌(以下简称“控告人”)‌姓名‌:何大才(曾用名:冯少波),‌性别‌:男,‌年龄‌:56岁,‌民族‌:汉,‌身份证号‌:512930197006230693(原身份证号:512930700623183、512930197306241837),‌住址‌:现被登记户口地址:四川省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双龙村,常在北京市租房居住,‌联系电话‌:13031159592(微信同号)。

‌补充信息‌:最近广东省暂住证号:佛065472009004136,原户口地址:四川省阆中市柏垭镇田公乡三河村八组。


‌被控告人‌(以下简称“被控告人”):

1、‌被控告人‌:广东省检察院,单位名称:广东省检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6号,法定代表人:冯键,职务:检察长;

2、‌被控告人‌:广东省高级法院,单位名称:广东省高级法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职务:院长;

3、‌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单位名称:四川省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督院路30号,法定代表人:施小琳,职务:省长;

4、被控告人‌:广东省政府,单位名称:广东省政府,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法定代表人:孟凡利,职务:省长。


‌案由‌:渎职犯罪,危害社会。


‌一、控告请求:‌

1、依法撤销“南海市联窖广大塑胶五金厂劳动合同协议书”;

2、依法撤销“偏执精神障碍”强制治疗决定;

3、依法撤销被控告人故意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及决定,包括但不限于:阆公(治)行罚决字(2019)152号、佛检民行不立字(2002)38号、佛检***(2002)37号、阆拘解字0304号拘留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决定、阆看释字[2010]273号刑事拘留释放决定、阆公(七)决(2009)第246号拘留决定、阆拘解字(2014)第0304号拘留释放决定、粤府行复〔2009〕87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佛府行复(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对冯少波投诉区劳动局不作为的回复》、(2003)粤高法审监民申354号驳回决定、(2003)佛法民终1117号裁定、(2003)南民初字2769-3裁定、(2002)佛法审监民申179号驳回决定、(2002)佛中法民终字第37号判决、(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号判决、(2001)南劳仲字428号仲裁裁决等;依法查处被控告人故意渎职犯罪行为,支持控告人全部合理诉求;

4、判令被控告人相关责任主体支付拖欠控告人的工资,并为控告人缴纳应享有全额社会保险福利;

5、依法对控告人所受侵权工伤进行伤残认定;

6、判令被控告人相关责任主体向控告人支付侵害赔偿金(赔偿请求后附)。


‌二、事实与理由‌

1997年末,控告人虽与双龙镇人结婚,但并未将户口迁至双龙镇,此后户口被无故注销。自1998年至今,控告人未在四川省境内居住。2001年初,相关单位向控告人邮寄了姓名为冯少波、贴有控告人本人照片的身份证,控告人持该身份证在广东省务工,并依法办理了当地居住证件,不存在任何“冒用身份证”的行为。

2001年2月26日,控告人通过《广州日报》招聘信息,应聘南海市联滘广大塑料五金厂注塑师傅职位,主要负责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培训注塑员工生产技能,并非工厂管理人员。入职后,该工厂长期强迫控告人与本车间工人每日工作14小时,却拒不按双方约定支付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

同年9月12日及此前,控告人一直积极配合工厂的加班安排,曾再三努力劝导所在车间工人到包装车间加班至22时30分自动下班,当日控告人工作时长达14小时,不低于全厂任何车间工人的工作时间,仅因未达到工厂强迫每日工作16小时的无理要求,控告人便遭到工厂停工、记过、罚款、辱骂等不公待遇。控告人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上述情况,却未得到任何处理。最终,控告人被迫提出辞职并获得批准,但工厂仍违法扣除控告人违约金。

被控告人广东省政府下属相关机构秉持强盗逻辑,认定工厂的违约违法行为可以纠正,却不允许控告人解除该欺诈、剥削性质的劳动关系;被控告人广东省高级法院公然支持佛山市中级法院罔顾事实、指鹿为马的认定,将工厂长期强迫劳动、拖欠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错误认定为正常经营行为予以处理。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广东省政府、广东省高级法院存在官商勾结、狼狈为奸的情形,其行为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间接导致大量劳工诉求无门后,发生跳楼、自焚、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

被控告人广东省检察院、佛山市检察院拒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未依法监督保障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对相关违法裁判及行政不作为行为视而不见。控告人曾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信件、拨打电话反映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告知控告人相关诉求已转交广东省处理,但此后控告人未收到任何反馈,此事石沉大海。

自2008年8月1日至今,控告人10余次遭到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流氓行政行为侵害,后被强行押至其登记户口所在地阆中市遭受欺凌。相关人员不仅收回了此前为控告人办理的姓名为冯少波的身份证,还抢走了控告人持有的广东省暂住证原件。长期以来,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对控告人实施非法拘禁、关押黑监狱、拘留、刑事拘留、殴打、辱骂、劳动教养、强迫签订息诉息访协议、关押精神病院等,一系列流氓行政侵害行为,且一直否认曾为控告人办理过姓名为冯少波的身份证这一事实,拒不按照“关于解决何大才有关户口问题的请示”相关批示执行。

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下属七里街道办事处(原双龙镇政府)长期对控告人实施流氓行政侵害,加之北京市原有的“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相关职能在2018年5月前已名存实亡,控告人因担心自身安全、害怕“失踪”,不敢直接向北京相关部门求助,遂于2018年8月4日邀请他人陪同,前往现登记户口所在地办理了姓名为何大才的身份证;

此后,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对控告人的侵害行为从未停止,并呈现系统性、持续性的特征,其长期多次对控告人实施跨省非法拘禁、绑架及强制医疗等严重犯罪行为,侵害事实清晰、时间线具体,记录如下:

1‌、2008年8月1日至8月18日(共18天)‌:控告人在北京市期间,于四川省驻京办六里桥北地下室被羁押,随后被强制押送至四川省阆中市拘留所,继而又转移至阆中市天上宫宾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2、2009年7月5日至7月18日(共14天)‌:控告人再次在四川省驻京办六里桥北地下室被羁押,随后被押送至阆中市天上宫宾馆及阆中市拘留所非法拘禁。

‌3、2009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共28天)‌:控告人于四川省驻京办六里桥北地下室被羁押后,先后被押至阆中市天上宫宾馆、南充市某处(羁留一夜),后又送回阆中市天上宫宾馆非法拘禁。

‌4、2010年6月1日至6月26日(共26天)‌:控告人在四川省驻京办六里桥北地下室短暂羁押后,被转至出租屋继续控制,最终被强行送上由北京开往佛山市的火车。

5、2010年9月27日至11月30日(共65天)‌:期间控告人被四川省驻京办六里桥北地下室羁押,后押回阆中市看守所,并被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错误决定,期间被转移至阆中市养老院进行所谓的“监视居住”。

‌6、2014年6月6日至7月13日(共38天)‌:控告人在北京市马家楼接济服务中心被控制后,被押送至阆中市拘留所,后又转移至阆中市花果山养老院非法拘禁,期间被胁迫签署“息诉息访协议”。

‌7、2019年3月5日至3月19日(共15天)‌:控告人在北京市西城区公安局大栅栏巡逻点咨询事宜时被扣押,后押至阆中市拘留所,期间(3月7日)被强制带至南充市进行所谓“精神病鉴定”。

8、2019年9月19日至10月26日(共37天)‌:控告人于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出口,被相关责任人员直接绑架至四川省阆中市七里街道办定点旅馆,限制人身自由。

‌9、2021年6月16日至7月29日(共44天)‌:控告人在河南省郑州市某酒店完成入境防疫隔离后,于隔离区出口遭绑架,再次被押至阆中市七里街道办定点旅馆非法拘禁。

10、2022年2月26日至2025年12月17日(共1391天)‌:控告人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租住房楼下被绑架,先后被控制在阆中市乐途旅馆、阆中市第三人民医院(俗称“疯人院”),并以“偏执性精神障碍”为由被强制非法收治近四年。期间,七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威胁控告人年迈父母,致其父含恨离世。直至2025年12月17日,因控告人母亲患病急需照料,控告人被迫向七里街道办事处缴纳人民币2万元所谓“赎金”后,才获准办理出院手续。

综上,自2008年8月1日至2025年12月17日,控告人累计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共计 1677天(不含劳动教养所外执行1年)。上述时间精确、地点具体的非法拘禁、绑架事件,是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对控告人进行系统性人身迫害的明证。


‌(一)拖欠劳动报酬与违法认定违约责任‌

被控告人故意违法认定“控告人合同期每月工资为800元,后升为1200元/月”,该认定与双方实际约定及“劳动合同书”记载内容严重不符。事实上,该工厂向控告人作出书面及口头承诺:“第一个月工资800元/月,若继续雇用,第二个月工资调整至1600元/月,夜间需随时到车间处理生产异常的,另加500元/月,加班工资另行计算”。

控告人应聘的是注塑师傅职位,核心工作是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培训注塑员工生产技能,并非工厂管理人员,且控告人一直积极配合工厂的加班安排,曾再三努力劝导所在车间工人到包装车间加班至22时30分自动下班,当日工作时长达14小时,不低于全厂任何车间工人的工作时间,控告人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控告人已查明以下事实:“控告人工作时间为7时30分至19时30分,中午无休息”“工厂未经控告人同意,强迫控告人加班至24时,控告人于22时30分下班,因此遭到工厂处罚”。即便查明上述事实,被控告人仍非法采信工厂的答辩意见——“工厂制度为按月支付工资,不存在加班工资”(相关证据详见一、二审判决)。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该工厂存在拖欠控告人工资、违反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但被控告人却颠倒黑白,将违约责任强加于控告人,充分证明被控告人存在官商勾结、罔顾事实、枉法裁判的严重违法行为。


‌(二)故意行政、司法不作为、滥作为‌

控告人与工厂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书”,在试用期满后,相关核心内容(空白工作内容、空白报酬条款)仍处于试用期状态,未依法进行补充完善。被控告人却秉持强盗逻辑,错误认定“试用期满后,控告人工资升为1200元/月”,拒不按照其自行制定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13条等相关规定执行(该规定明确要求,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合同应明确必备条款),仅以“倡议”“虽有人民政府字样,不属人民政府管”等荒唐理由敷衍履职,拒不履行法定监管及裁判职责。上述行为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存在官商勾结、行政及司法不作为、滥作为,无视法律法规的严重问题。


‌(三)故意违法判决、驳回,枉法裁判‌

被控告人广东省高级法院、佛山市相关法院故意违法作出相关裁判文书:其中,(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号判决存在多处错误,甚至出现原告与被告主体混淆的严重问题;(2002)佛中法民终字第37号判决,在工厂长期强迫劳动、拖欠劳动报酬等大量违约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公然指鹿为马,违法将工厂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影响了工厂经营行为处理”;(2003)粤高法审监民申354号驳回决定,未依法开庭审理,便以“未提供充分根据和理由”这一强盗逻辑,驳回控告人的再审申请。

被控告人的上述枉法判决、违法驳回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实施,导致大量劳工合法诉求无门,进而引发跳楼、自焚、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全。


‌(四)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变相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及合法权益‌

因被控告人的一系列违法、渎职行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迫于无奈,控告人前往北京向中央相关机构反映情况,请求解决相关问题。但控告人的劳动权益不仅未得到任何保障,反而屡遭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打击报复:上述所列长期、反复的非法拘禁事实,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多次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控告人从北京等,外地强行绑架、押至其登记户口所在地,并对控告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拘禁、关押黑监狱、非法拘留、刑事拘留、殴打、辱骂、劳动教养、强迫签订“涉法涉诉息诉息访协议”、强制精神病鉴定、关押精神病院等,一系列非法侵害行为,变相地对控告人实施了持续十余年的“慢性屠杀”,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名誉权、健康权等一切合法权益,情节极其严重。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高级法院、四川省政府、广东省政府在明知南海市联滘广大塑料五金厂存在大量违法、违约事实,且相关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相互推诿、集体渎职,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公然枉法裁判、行政不作为、滥作为,滥用职权对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长期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渎职犯罪,严重破坏国家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长期拒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2条(原第127条)之规定,于2010年3月8日收取控告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立案后,至今未向控告人出具任何处理结果;被控告人广东省检察院对被控告人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的违法裁定、驳回决定视而不见,拒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反而要求控告人向不作为的佛山市检察院反映情况;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长期拒不保障失地农民(控告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还长期对控告人实施非法拘禁等系统性、有组织的流氓行政侵害与报复,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中被控告人滥用职权、非法拘禁、打击报复控告人的行为,已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关于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报复陷害罪的立案标准。

控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向受理机关提起控告,恳请依法查处各被控告人的渎职犯罪行为,纠正其全部违法违规行为,支持控告人的全部合理诉求,切实保障控告人的基本合法权益。


‌三、此致‌

‌相关受理机关‌


‌四、附项‌

1、本控告书副本 1 份(包含赔偿清单);

2、证据材料复印件 2 套(包含控告人身份证复印件);


‌控告人:‌ 何大才(曾用名:冯少波)

‌日期:‌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基于原2004年8月3日版本修订)


控告人郑重承诺,本控告书所述全部事实均真实有效,所提交证据材料均客观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自愿对控告内容及证据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前述控告请求所涉相关材料、证据,控告人已陆续提交相关受理机关若干年,但至今未获得明确、合理的处理结果,恳请受理机关秉公执法、依法履职,切实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还控告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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