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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劳工的25年讨薪血泪史:从广东南海工厂到各级法院,证据确凿却诉求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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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链接证据附件包含2万元收条与被精神病期间医保平台截屏   控告书 (民事、行政、刑事) 控告人(以下简称 “ 控告人 ” )姓名:何大才(曾用名:冯少波),性别:男,年龄: 56 岁,民族:汉,身份证号: 512930197006230693 (原身份证号: 512930700623183 、 512930197306241837 ),住址:现被登记户口地址:四川省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双龙村,常在北京市租房居住,联系电话: 13031159592 (微信同号)。 补充信息:最近广东省暂住证号:佛 065472009004136 ,原户口地址:四川省阆中市柏垭镇田公乡三河村八组。 被控告人(以下简称 “ 被控告人 ” ): 1.   被控告人:广东省检察院,单位名称:广东省检察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强路 6 号,法定代表人:冯键,职务:检察长; 2.   被控告人:广东省高级法院,单位名称:广东省高级法院,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 9 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波,职务:院长; 3.   被控告人:四川省政府,单位名称:四川省政府,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督院路 30 号,法定代表人:施小琳,职务:省长; 4.   被控告人:广东省政府,单位名称:广东省政府,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 305 号,法定代表人:孟凡利,职务:省长。 案由:渎职犯罪,危害社会。 一、控告请求: 1.   依法撤销 “ 南海市联窖广大塑胶五金厂劳动合同协议书 ” ; 2.   依法撤销 “ 偏执精神障碍 ” 强制治疗决定; 3.   依法撤销被控告人故意违法作出的相关文书及决定,包括但不限于:阆公 ( 治 ) 行罚决字 (2019)152 号、佛检民行不立字( 2002 ) 38 号、佛检 *** ( 2002 ) 37 号、阆拘解字 [2014]0304 号拘留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决定、阆看释字[ 2010 ] 273 号刑事拘留释放决定、阆公(七)决( 2009 )第 246 号拘留决定、阆拘解字( 2014 )第 0304 号拘留释放决定、粤府行复〔 2009 〕 87 号不予受理决定书、佛府行复( 2009 ) 1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关于对冯少波投诉区劳动局不作为的回复》、( 2003 )粤高法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