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政府七里街道办及公安局消极对待群众呼声的检举信
阆中市政府七里街道办及公安局消极对待群众呼声的检举信 检举人:何大才 身份证号:512930197006230693 联系电话:13031159592 本人何大才,于2026年1月4日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平台发帖《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非法拘禁及敲诈勒索事件报》,经转办至阆中市市长信箱后,由阆中市七里街道办事处及阆中市公安局作出回复。该回复不仅未正面回应本人反映的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核心诉求,反而通过歪曲事实、恶意定性、隐瞒真相的方式,变相剥夺本人合法信访权利,阻碍正常维权路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检举如下: 一、七里街道办恶意定性,公然否定公民信访权利 七里街道办在回复中,将本人多年来针对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信访行为恶意定性为“进京上访专业户”,这一表述带有明显贬义,是对本人依法信访权利的公然否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公民有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和申诉,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本人的信访行为均基于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有明确的诉求和依据,绝非所谓的“专业上访”。七里街道办的这一定性,本质上是对公民信访权利的歧视和打压,目的是通过污名化手段,削弱本人信访行为的合法性,进而掩盖自身存在的违法问题。 二、无端否定合法诉求,变相阻碍维权进程 本人因2001年劳资纠纷及后续人身权益被侵害,提出经济、名誉、精神损失赔偿诉求,均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然而,七里街道办在回复中,无端将这些诉求定性为“无理要求”,未提供任何法律依据或事实论证。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对本人合法维权诉求的否定,变相阻碍本人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公民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赔偿责任。七里街道办的这一做法,涉嫌干涉公民维权权利,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三、隐瞒关键事实,刻意回避自身责任 回复中刻意隐瞒本人父亲生前多次到医院、阆中市政府各机构、公检法部门反映情况,甚至在七里街道办静坐维权的事实。本人父亲的这些行为,是在本人被非法拘禁、强行送医后,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所做的努力。七里街道办对这一事实的隐瞒,回避了自身推诿不作为的责任,进一步凸显其干涉维权的主观故意。作为基层行政机关,七里街道办有义务倾听群众诉求,解决群众问题,而不是通过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