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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控告】广东省司法机关:官商勾结漠视劳工权益 陈年旧案借时效恶意推诿 谁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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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长期就( 2002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37 号劳动争议错案持续申诉控告。 2026 年 3 月 12 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案涉民事监督申请超过法定两年期限,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026 年 4 月 23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人诉求不属于督察部门受理范围、无权作出实质性回复为由推诿处置,回避案件枉法裁判、司法不作为等核心问题。本案之所以超出所谓法定时效,完全是相关单位长期消极履职、拖延不作为造成。两级司法机关刻意以程序门槛规避实体审查,刻意掩盖案件错判事实,导致本人合法维权二十余年无路可走。 【实名控告】广东省司法机关:官商勾结漠视劳工权益,陈年旧案借时效恶意推诿,谁来追责? 控告人 : 何大才(曾用名:冯少波),联系电话: 13031159592 (微信同号),电子邮件: he.dacai@hotmail.com 。 事件涉诉 : (2002) 南法民初字第 512 号、 (2002)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37 号、 (2003) 粤高法审监民申 354 号 控告对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 案件核心事实:我无过错,企业违法,法律却被用来打压工人 我当年应聘入职佛山广大塑料五金厂担任注塑师傅,核心职责是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培训新员工。工作中,我全力配合厂方安排,曾多次劝导本车间工人配合加班至晚间 22:30 ,本人每日工作时长累计达 14 小时,全勤尽责,无任何工作过错。 然而,涉事工厂存在严重违法用工行为: 1. 强迫加班与恶意追责:工厂在我中午无休息、每日工作 12 小时以上的基础上,仍强迫我加班至凌晨 24 点。我按合理节奏在 22:30 下班,反倒遭到工厂处罚。 2. 恶意拖欠工资:工厂公然答辩称 “ 按月支付工资,不存在加班工资 ” ,以此逃避法定支付义务。 查明上述事实后,司法机关却无视证据,将工厂违约责任强加于我,这不仅是偏袒违法企业,更是公然指鹿为马! 二、 司法机关严重违法违纪事实 1. 枉法裁判,主体混淆、指鹿为马 (2002) 南法民初字第 512 号判决,出现原被告主体混淆的基础性致命错误。 (2002)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37 号判决,在工厂强迫劳动、拖欠薪资的铁证面前,违法将企业违法行为认定为 “ 影响工厂经营行为 ” ,公然颠倒黑白。 2. 行政不作为、滥作为,拒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