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推诿不作为(呈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推诿不作为(呈最高人民检察院) 本人就(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37 号案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实名控告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长期推诿扯皮、不作为、拒不履行法定法律监督职责,多次规避案件核心问题,导致本人二十余年申诉无门,具体事实及诉求如下: 2002年,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作出佛检民行***(2002)37 号文书,该文书仅为半页A4纸,盖有相关印章,而该文书可能在本人被绑架过程中,被相关人员故意销毁;2019年,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佛检民行不立字(2002)38 号《不立案通知书》;本人一直就该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2026年被转至该院,现却以“超过监督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述三次处理,本质是刻意回避案件实体不公、推诿自身法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完全无视当事人二十余年的合法申诉诉求。 无论是2019年作出不立案决定,还是2026年不予受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均未对该案原审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是否存在司法枉法等核心实体问题,进行任何实质性审查和核查,仅以“超期”为挡箭牌,一味规避自身法定职责,拒绝履行法律监督机关应尽的义务,属于典型的程序不作为、责任甩锅行为。 该案自2002年审结至今,历经二十余年,本人始终坚守合法申诉、理性维权的底线,从未放弃寻求司法公正,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刻意回避案件实体问题,仅以“时效”为借口敷衍塞责、推诿甩锅,对本人的合法权益漠不关心、置之不理。作为一名普通老百姓,面对司法机关的推诿不作为,我深感无可奈何、申诉无门,只能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主持公道。说实话,我也深知,这份控告材料写得再多、再恳切,也许人家看都不看,最终还是收到一句万能回复,可我仍不愿放弃这最后一丝希望。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行为,不仅未履行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定职责,更严重违背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也让当事人对地方司法机关彻底失去信任。 本人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对本案立案审查、提级督办,不要再将材料转回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避免再次出现推诿、敷衍、回避实体问题的情况。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对(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37 号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全面、公正复查,还老百姓一个真正的公平正义。